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24013089737A4000715001017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24013089737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二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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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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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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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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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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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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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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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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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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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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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证与发证 | 1工作日 | 结果名称: 1.不动产登记证明 |
2 | 审核与登簿 | 1工作日 | 1.审核登记申请的类型、申请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申请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齐全性、真实性(对权属证书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其余材料进行适当审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各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齐全; 3.核对登记系统中的不动产登记簿及核查“限制信息”中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登记、房屋冻结等特殊限制; 4.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如不符合登记要求,签署不予登记的建议。 |
3 | 申请受理 | 1工作日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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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96510;网上咨询地址:http://bdcdj.njdt.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5622950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57236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