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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的优惠政策问题?困难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问题?困难群体供水补贴问题?困难群体免费...
问:
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的优惠政策问题?
答: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允许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进入公园。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门票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五折。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关于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宁价服[2010]123号)。

实施部门:各级园林部门、景点。

申请程序:持相关证件直接进入。

问:
困难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问题?
答: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获得下列案件事项的免费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13)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1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其中,第(12)、(13)、(14)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政策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实施部门: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

问:
困难群体供水补贴问题?
答:

困难群体供水补贴:补贴对象为城镇低保对象自来水用户和特困职工自来水用户,补贴时限为2012-2015年。

政策依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

实施部门:各供水企业、民政部门、工会。

申请程序:按照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每年一次性补贴40元,分别于每年12月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市级特困职工证明或低保对象证明、缴纳税费发票,到所属供水单位领取补贴。

问:
困难群体免费用电基数返还问题?
答: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政策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实施部门:南京供电公司。申请程序: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或五保对象证明以及用电户号到供电营业厅申请,供电公司核对证件编号与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一致后,登记相关信息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即办理完成。

问:
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
答:

残疾人免费乘车: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轨道交通和轮渡航线(刷卡)。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仍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以上市内交通工具。

政策依据:《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2)20号)。

申请程序:优惠对象凭身份证、市民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市民卡公司的办理网点自愿申请开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功能,功能开通后方可免费乘坐我市具备刷卡设备的公交、地铁线路和轮渡航线。

问:
公共交通乘车优惠问题?
答:

公共交通乘车优惠:本市离退休干部免费乘车(凭证);70周岁老人免费乘车(刷卡);60-69周岁老人乘车半价(刷卡);、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凭证);革命伤残警察免费乘车(凭证)。

实施部门:公交公司。

问:
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中的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减免学费问题?
答:

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中的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减免学费:低保对象子女按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免收,属“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问: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补助保育教育费问题?
答:

对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实行“助学券”制度,每人每月补助“助学券”22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名符合条件的幼儿全年可享受2200元的“助学券”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0]239号)。

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问:
免收低保对象子女中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和技工学校住宿费问题?
答: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问:
特困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及减免相关费用政策问题?
答:
特困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及减免相关费用政策:一是市总工会每年对市级建档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二是与市教育部门联合对义务和非义务阶段及幼儿园就学的市级建档特困职工子女给予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4]166号)。实施部门:市总工会、市教育局申请程序:教育助学需持证办理减免、领取助学券
问:
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资助和奖励问题?
答:

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和奖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入各类国家认可的中、高等学校或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中、高等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

政策依据:《南京市关于资助和奖励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实施办法》(宁残就﹝2008﹞91号)。

实施部门:市残联。

申请程序:凭本人中、高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原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南京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领表”;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对“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员按照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金。各区县残联于10月底前将“()年度南京市享受助学补助奖励一览表”报市残联教育就业处;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助学奖励由市残联按照标准统一发放。

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高中等职业学院等)资助政策问题?
答: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现阶段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是: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⑵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⑶特困职工家庭子女;⑷孤残学生;⑸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⑹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政策:

⑴在园幼儿: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实行伙食费定额补助和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的政策,伙食费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名符合条件的幼儿每年可以享受1200元的补助。政策依据:《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实行伙食费定额补助和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政策的通知(暂行)》(宁教财[2011]26号)。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⑵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和初中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每人每学期补助标准为50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补助标准为625元。政策依据:《关于转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规[2012]4号)。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⑶普通高中:按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进行资助,实行标准为三星级(含)以上高中每人每学期850元;二星级高中每人每学期650元;二星级以下及没有星级的高中每人每学期500元。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券”制度相关要求的通知》(宁教财[2009]16号、宁财教[2009]5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宁财教[2011]48号、宁教财[2011]2号)。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政策依据:《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宁财教规字[201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宁财教[2011]48号、宁教财[2011]2号)。实施部门:教育部门。

问:
社会困难群体减免医疗事故鉴定费问题?
答:

社会困难群体减免医疗事故鉴定费:减免对象为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

政策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4]46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

问:
申请特困家庭妇女按标准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问题?
答:

特困家庭妇女按标准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免费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家庭中65岁以下已婚妇女,且未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免费妇科疾病检查的。

政策依据:《南京市为特困家庭妇女按标准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宁妇儿工委办[2009]7号)。

实施部门:妇儿工委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人员摸底,发放免费妇检卡,受检妇女凭免费妇检卡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普查。

问:
申请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问题?
答:

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非住院的贫困精神病人每人每月提供100元免费药品。

政策依据:《南京市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细则》(宁精卫办[2007]2号)、《关于增加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药费的通知》(宁财社[2012]680号、宁残康[2012]134号)

实施部门:残联、卫生部门。

申请程序: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意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自愿申报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人员,须带身份证、残疾证、户口本,填报《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登记表》,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由社区居村、乡镇街道、区残联、市残联逐级审批。审批后贫困精神病人在各区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药品。

问: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问题?
答: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城乡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开展0-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的意见》(宁残发[2007]49号)。

实施部门:残联、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

申请程序:由残疾儿童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格,经过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调查核实,报区残联,由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认定。

问:
申请红十字金陵医疗救助博爱资金大病救助问题?
答:

红十字金陵医疗救助博爱资金大病救助: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患大病的(大病种类见文件规定),个人医药费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扣除已享受的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及其他惠民等优惠减免,个人医药费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按自付费用1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5000元。

政策依据:《红十字金陵医疗救助博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宁红字[2012]27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红十会会。

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区(县)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红十字会每月10日前汇总集中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经博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救助。

问: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问题?
答: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及重大精神病,新农合对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达到定额费用标准的7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达到定额费用标准的20%。

政策依据:《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8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增加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7号、《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5号)。

实施部门:卫生、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新农合对救治对象的补偿直接在定点救治医院现场减免,符合民政救助的按照民政要求执行。其中对“同意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

问:
惠民医疗服务问题?
答:

惠民医疗服务:城乡低保对象就医享受“五免、五减半、三优惠”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惠民医院减免惠民对象医疗费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06]309号)等。

实施部门: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并提供特困证明和病症证明,通过区、市民政局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卡每年需年检确认),凭证到13家惠民医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问:
申请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问题?
答: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救助封顶额为2.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年度救助封顶额为1.25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23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原十区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与基本医保报销同步结算,无需申请。其他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进行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医疗救助金。

问:
申请困难居民家庭物价补贴问题?
答:

困难居民家庭物价补贴: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达到一定标准时,向困难居民(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运机制的通知》(宁发改农经字[2011]706号)。

实施部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当月度CPI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即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CPI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8。考虑到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实际困难,参照上述启动条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即当月度CPI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每月每户发放35元;超过5%(含5%)以上,每月每户发放50元。物价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无需申请。

问:
申请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问题?
答: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生活困难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救助金。

政策依据:《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宁民助[2011]137号、宁财社[2011]723号)、《关于明确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收入核算及救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宁民助[2012]29号、宁残就[2012]3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残联。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区(县)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核定。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受理机关及残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问:
农村五保的申请问题?
答:

农村五保: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评议通过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按相关规定调查、核实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问:
城乡低保的申请?
答:

城乡低保:南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每月享受低保金。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9号)、《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申请低保,由户主向街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授权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涉农街镇人员,可到社区(村)领取、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提供相关材料,由社区(村)转交街镇社会救助中心。申请受理后,由民政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问:
危房改造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新建住房建成后,住户10年内不得将其变卖、转让或变相转让;已经转让的,不得重新申请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危(倒)房改造户新房建成后,必须拆除原来的危房。

问:
危房改造工作的工程标准有哪些?
答:

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人均20—25平方米,檐高一般为2.8米;单身户住房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新建住房采用砖瓦混凝土结构,墙体内外用水泥砂浆粉刷。要确保建房质量,正常情况下,至少10年内不会成为新的危房。

问:
危房改造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答:

危(倒)房改造分为维修和新建两种方式。主体结构虽遭严重损坏,但通过加固、更换部分材料等办法可恢复住房的,一般采取维修方式;主体结构遭受严重破坏,现有技术维修后仍有安全隐患的住房,应拆除原有危房,翻建新房,即采取新建方式。

问:
危房改造工作一般什么时间开始,年度房屋改造工作什么时间结束?
答:

每年的一季度为危房改造工作的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具体包括接收申请,资料审查,资格审批等。二、三季度为危房改造??四季度为危房改造工作的工程验收阶段。

问:
哪些人员不是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对象?
答: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危(倒)房改造对象:(一)危房是辅助用房的;(二)子女拥有楼房等条件较好住房的;(三)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四)通过亲友互助互济等办法能够自行建房的;(五)已安排公房并可长期居住的;(六)其它按照规定不列为危(倒)房改造的。

问: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
答: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主房为危(倒)房的特困户均有申请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权利。

特困户是指因家庭成员体弱多病、身体残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自己无力独自建房的农户,主要为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2倍以内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人员、残疾人员、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子女、独居的70岁以上老人、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六类特困群体)。

问:
哪些房屋可以界定为危房?
答:

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可认定为危(倒)房:(一)墙体严重开裂、倾斜、风化、变形的;(二)梁柱霉烂脱节、房顶透亮不避风雨的;(三)已全部或部分倒塌的;(四)结构严重损坏的其它情况。

问:
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由哪些部门负责,哪些部门负责审批审核?
答:

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的居民委员会,下同)协助做好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或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5日,并对申请对象的住房和自救互助能力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15日内提出调查意见。初步认定的危(倒)房,要拍摄危(倒)房照片,填写《南京市农村危(倒)房改造对象审批表》,连同申请报告一起报镇(街道)民政办。

镇(街道)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倒)房改造对象及材料认真审核,做到逐户上门核实,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报告、审批表、照片等材料认真审阅,对情况不清的要通过电话问询、入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摸底,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资金筹集、宅基地审批、税费减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