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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企业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处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员工试用期间应当注意什么?企业如何制定或者调整员工薪酬? ...
问: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问:
企业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问:
企业如何处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
答: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问:
员工试用期间应当注意什么?
答: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问:
企业如何制定或者调整员工薪酬?
答: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问:
企业如何依法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答: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您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问: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问:
企业应当及时签订用工合同
答:

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问: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成为法外之法
答: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复印件;3、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企业作息时间证明、工作地与受伤人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示意图;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⑥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⑦属于下落不明、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属于故意犯罪的,应当提交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问:
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
答: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期居住(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下载《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填写,可选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另外,省内长期驻外人员可至就医地(居住地)办理省内异地联网结算手续。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和经审核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办理和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按就医地规定开通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医疗待遇仍按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直接支付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我市每年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招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的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问:
市区单位与个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答:

南京市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为职工办理参保或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 (1)网上办理。已办CA认证的单位,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直接办理。 (2)柜面办理。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下载《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或《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至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南京人才市场(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一楼),为市区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等服务。具体按照南京人事人才网招聘业务的网上规定流程办理。请登录“南京人事人才网(http://www.njrs.gov.cn)”(1)首次招聘单位需先进行资格审核。可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至北京东路办公现场办理或者登录“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www.njrs.gov.cn)”申请注册“企业用户”,在线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和招聘岗位后办理。(2)通过资格审核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办理网络招聘或现场招聘,也可通过电话或至现场办理。

问:
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
答:

认定为市级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问: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吸纳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占园区(基地)内创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创业孵化功能。示范创业园(基地)需建立明确的孵化运作机制。(2)按照楼宇型、门面型、园区型的不同建设标准,创业孵化基地的总面积、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数以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基本标准,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和创业就业规模。(3)成立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项目论证、证照办理、政策咨询、招聘录用、税费减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4)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设立基础台帐,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入驻企业统一规格称号。

问:
目前,我市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本市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年初在职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比。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2015年已享受过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又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享受稳岗补贴时应当扣除其已享受过的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稳岗补贴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的6月30前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未办理网上办事注册认证的,可下载填报《企业稳补贴申请表》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问:
我市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区(村)应将申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去向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审核: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查,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区人社部门。3、区人社部门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抽查。符合补贴条件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复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问: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在宁高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或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其中创业意识培训是指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或网络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是指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或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及产业特色新研发的1+X创业新工种。

问:
创业成功并带动一部分人就业,有奖励吗?
答:

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问:
初次在本市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1)创业成功奖励: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的,对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给予每人4000元一次性奖励。(2)场租及综合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3)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以基准利率为标准,从事微利项目的和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给予100%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小贷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不贴息。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贷款人还本付息后向原受理街道(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按季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给予核拨。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自然人;(2)房屋抵押。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经授权的在宁高校、园区可按规定受理校(园)内青年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经评估,对符合条件者免除反担保要求。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网店经营者可按照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同等享受。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到期还贷确有困难、需要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问:
市区个人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1)个人创业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2)合伙创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为50万元;

问: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可以。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