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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类
定金≠订金?企业如何保管好空白介绍信、合同书?在给企业起“名字”时如何避免与别人企业名称撞车?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合法吗?企业如何保管好公章?招牌、牌匾可以...
问:
实施“两证整合”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

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问:
“三证合一”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换照工作,“两证整合”是否也设置换照期限?
答: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置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问: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问:
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部门;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2表示个体工商户;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识别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
“两证整合”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

“两证整合”适用于全国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问: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问: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答: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问:
定金≠订金
答:

你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你务必注明是“定金”。你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问:
企业如何保管好空白介绍信合同书?
答: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你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你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问:
在给企业起“名字”时如何避免与别人企业名称撞车?
答:

由于汉语词汇本身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因此,你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文字注册商标发生“撞车”也是在所难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各行其道是你明智的选择。要尊重并主动避让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权,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企业推介等方面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并规范完整地使用本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一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放大的简化、省略使用都将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合法吗?
答: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款融资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请记住:由于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融资业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而属无效合同,双方权利都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则不属此列。

问:
企业如何保管好公章?
答:

建议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公章、合同章和印鉴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你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如果有人利用在你企业的职务之便偷盖公章并以你企业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提货等,这是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自己”行为,并不对你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你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问:
招牌牌匾可以简化内容吗?
答:

如果你的企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你在制作牌匾时可以对企业名称进行适当的简化,但是不能超出适当简化的范围,不能突出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图形。否则,就会构成商标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营业执照遗失了怎么办?
答:

如果发现执照遗失或毁坏,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问:
如何处理好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分歧?
答:
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你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你务必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你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因无效而被法院撤销。同时,建议你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这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还可能在极端情况下导致公司解散。
问:
机器设备等可以用来出资吗?
答:

在货币之外,你还可以选择以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等实物向公司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一定要是你自己所有的财产,凡是已经设立担保或者已经租赁给他人的实物均不能作为出资。实物出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提供该实物所有权的有效证明。实物出资的到位以实物转移到公司或股东指定人员的控制之下并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为准。

问:
土地使用权可以来出资吗?
答:

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用来出资,但是必须符合下面几项要求:第一,是以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出资;第二,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第三,只能是以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出资;第四,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第五,要采取法定的权利移转形式,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

问:
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
答:

判断一个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是否良好,主要是看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以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顺畅。因此,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的组织机构大致分为:(一)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最高决策机关。《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在符合一定条件、履行一定程序后随时召开。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参加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13人,并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三)经理。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领导。(四)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不得少于3人,董事不重兼任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法董事、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问:
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答: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内部事务实行依法自治原则。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实施自治的依据,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旦发生纷争,公司章程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是非责任的主要依据。所以建议你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字斟句酌、细细衡量、慎重签署。

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是否意味着股东可以不用真正出资了?
答: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想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认缴制”不是“不缴制”。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切忌随意申报。

问:
货币资金不足是否可以办公司?
答:

可以。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问:
没有货币资金是否可以创办公司?
答:

可以。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股东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如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
答: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问:
目前,哪些公司仍然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答: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27类,分别是: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但上述行业中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时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外,其他行业在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登记后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答: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节约了企业登记成本。改认缴后,在公司设立和注册资本变化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二是节约了企业登记时间。省去了办理验资报告的时间。三是增强了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原来都要将注册资本金缴入指定帐户,限制了企业资金流转。现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使用。四是减少了企业办事次数,提高了效率。现在企业只要修改章程并进行备案,并在网上公示就可以了,减少了到窗口的办理次数。

问:
因年报未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

(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补报年报;(2)补报年报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监管部门办理申请移出手续;(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有:①《移出经济异常名录申请表》(南京工商官网下载);②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③已补报年报的截图(盖章)。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是否需要填报?
答: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括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等。企业应自觉检查是否履行了该公示义务,并及时补报。
问:
年度报告怎么填报?
答:

市场主体通过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注册后设定密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填报前请先认真阅读“年报须知”,然后按系统对填报内容的要求逐项填报,最后“提交并公示”。

问:
年度报告的途径是什么?
答: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上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上报送,也可以直接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书面报告。

问:
年度报告的时间?
答: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问:
公司名称可以网上核准吗?公司设立登记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

行政区划为南京的公司名称可以在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办理公司名称网上自主选择。名称确定后,可以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办理公司网上设立登记,待相关填报信息预审通过后,可以打印、签署系统生成文件并带齐相关的设立材料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答:

开设账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安备案证明、备案过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至银行开立基本户,由开户行代为申领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户只能开一个,是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的主办账户;一般户即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开立多个,一般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但不可支取现金。存款人必须在开立基本户后,携基本户开户资料以及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在其他银行申请开立一般户。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刻制印章?
答:

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后就可以刻制印章,一般需要刻制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确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南京市溧水区协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为行政区划、“协众”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问:
住宅楼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
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问:
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
答:

对于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由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仓储、物流业;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网吧、电玩等游乐业;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宾馆、商场、市场;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工业生产加工业;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2)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3)市场主体租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南京市溧水区协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3)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考相关政府文件或相关行业标准。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 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
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