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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换发“五证合一、一证一码”

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 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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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2、《关于南京市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宁工商注〔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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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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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

在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和公章刻制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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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1、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

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或者公章刻制备案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即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4、已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或公章刻制备案的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

5、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6、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jgs.gov.cn)下载,也可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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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情况登记表》;(需盖章)    6、补换执照登记表 。(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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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有关材料如有遗失,须先行到报社刊登遗失公告后申请补发。因故确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出具未办理的书面证明。

2、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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