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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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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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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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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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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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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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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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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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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办理劳动录用备案和新职工社会保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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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其他许可审批部门的审批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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