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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维修企业

一、企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可自行申请或委托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指定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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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可自行申请或委托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指定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4
区交通局窗口:办理《机动车维修(三类)经营许可证》。(不作前置,但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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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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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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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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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办理劳动录用备案和新职工社会保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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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机动车的定义和范围

(1)机动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机动车的范围: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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