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申请办理。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咨询。
成立登记、名称变更需要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名称核准,加盖区民政局印章(非直接登记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递交成立登记的申请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按照法定程序进入成立登记审批流程。
审批中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通知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